深人社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的规定,现就将人工耳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安装人工耳蜗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双耳重度或者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者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参保人住院安装人工耳蜗的,人工耳蜗(包含人工耳蜗植入体和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及相关所有附件、配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67500元: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三、人工耳蜗费用不纳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人工耳蜗费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