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在梳理现行政策基础上,统一明确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