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及省残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意见》对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社会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化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并部署了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7年,所有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和设区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其中省、设区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意见》还鼓励社会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同时,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落实征收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催报催缴、警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意见》也提出,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主动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反映评先对象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