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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1月22日 来源:聋康网   录入:毛毛虫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团委、妇联、老龄委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是第15次全国“爱耳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历经14年,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爱耳、护耳意识,有效地减少了听力残疾的发生,促进了我国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2013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将每年3月3日确定为“国际爱耳日”,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肯定,是我国对全球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

    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报告称,全球有3.6亿人有听力残疾,占全球总人口的5.3%。听力残疾人中50%可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预防,做好初级耳科保健是预防听力残疾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手段。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初级耳科保健工作。通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常用耳毒性药物的临床使用规范》、《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推动我国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尚待提高,我国初级耳科保健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初级耳科保健工作,提高全民爱耳护耳意识,特将2014年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确定为:“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

    二、时间安排

    2014年3月3日,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延长活动时间。

    三、宣传重点

    大力宣传初级耳科保健在听力残疾预防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初级耳科保健知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初级耳科保健,做好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常见耳病防治及听力筛查等工作;大力宣传耳科保健从我做起的理念,增强全民爱耳护耳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残联、民政、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协调行动,确保“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二)积极创新宣传形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宣传形式,采用多种方式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听力健康,重视初级耳科保健的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多渠道发布“爱耳日”活动消息;要广泛组织发动专业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活动,充分利用讲座、咨询、海报、板报、科普读物等形式普及初级耳科保健知识;积极将宣传教育活动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社区、学校、养老院等机构为群众提供耳科保健、听力筛查、助听器验配等服务;继续在首都北京和有条件的城市举办全国“爱耳日”公益音乐会,打造“爱耳日”宣传活动品牌。

    (三)整合推进实际工作。

    各地要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初级耳科保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面向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做好初级耳科保健业务培训;要统筹规划,做好初级耳科保健与耳科临床治疗、听力康复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初级耳科保健、耳科临床治疗及听力康复服务相关保障政策建设。

    (四)及时做好活动总结。

    各地残联要认真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将活动总结及活动的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送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惠新里甲8号,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办公室(全国工作处)。

    五、宣传口号

    ——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

    ——重视耳科保健,减少耳聋发生

    ——重视耳科保健,享受聆听快乐

    ——拥有健康听力,享受美好生活

    ——做好耳科保健,享受健康听力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文 化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 国 妇 联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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