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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可补助10元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来源:南方日报   录入:毛毛虫

  •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资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得10元补助。

    “五保”和残疾及低保户可享受资助

    本市户籍“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困人员,由本人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资料变更、待遇申领等手续。

    无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困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中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五保”对象,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办理的,除提供委托人本人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特困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应按《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交对应事项的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特困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特困身份信息,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五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对象供养证》、《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属于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精神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

    特困人员同时具有多重特困身份的,应优先以“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身份申报。

    只按最低档资助

    特困人员从申报特困身份信息的次月起,至持证有效期结束之月止,由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按月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试行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特困人员如申报按第一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无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如申报按第二至七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应按照扣减第一档标准后的差额缴纳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也就是说,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档次表,第一档为10元,本次《暂行办法》即按此标准资助,如申请更高档次参保,多出的费用则需要参保人个人缴交。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特困身份资料的,不享受政府资助;因民政或残联部门延迟审批特困身份的,已逾期的可享受资助的时段不予追溯,但可按照持证有效月数往后顺延。

    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者可抵扣退费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继续按照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的孤寡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免予缴费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特困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每年7月至9月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一缴费年度免予缴费的退费事宜。

    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留作下一年度缴费时予以抵扣。

    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的,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未办理补缴的,暂停发放养老金;补缴到账后,补发养老金。

    提醒

    18日前可提意见

    《暂行办法》于10月9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州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一科),邮编:510045。电子邮箱:gzsbyls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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