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昨日下发《关于调整对我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对于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市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将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
政策调整后,凡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均可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申请方式
自愿按最低缴费比例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当年个人缴费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