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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就业,扶持民族特色工艺,新疆两件地方性法规下月起施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4月10日 来源:新疆都市报   录入:毛毛虫    

  • 保障残疾人就业,扶持民族特色工艺发展,这是《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阐述的最重要的内容。记者4月9日获悉,以上两件地方性法规均于3月28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残疾人就业撑起“保护伞”

    没有专业技能,再加上身体本身存在的缺陷,就业屡屡“碰壁”,是很多残疾人生活中遭遇的难题。此次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中,就提出了多项措施,保障我区的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促进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特点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设置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奖励;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同时,《办法》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免缴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可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另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减免培训费等。

    违反这些规定,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未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按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或者不按规定维护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科技手段促民族工艺发展

    维吾尔族刺绣、英吉沙的小刀……这些具有鲜明新疆民族特色的产品和工艺备受客商欢迎。它们不仅成为外地游客来新疆必买的纪念品,也在各类展销会上抢尽风头。如何将这些工艺传承下去,并通过科技手段使其得到发展?此次修订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下称《条例》)中,就突出了对民族特色产品和工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

    《条例》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发展民族特色产品、工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给予扶持。

    在加强科普宣传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技术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技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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