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6日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进行引导和鼓励。
根据《意见》,自2012年起,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要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政府还将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先期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引导基金。
根据《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 ,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 ,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部分行业外)的残疾人,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达到市级中心认定标准的,按照中心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