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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7年来首次修订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1月10日 来源:千龙网   录入:毛毛虫    

                                                       2011-11-30

千龙网北京11月30日讯 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该法规施行17年来的首次修订。

        《办法》改35条删2条增30条体现五大创新

  北京市残联理事、政研室主任厉才茂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文分9章65条,其中修改35条,删除2条,增加30条。

     体例上,新的《实施办法》删去“经费”一章,相应内容充实到总则部分,将“福利与环境”一章分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两章,包括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与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体例一致。

     据介绍,新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实现了五大创新:一是拓展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新空间。为落实“安置为主”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建立了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和定向招录制度;

  二是明确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新框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为核心,以残疾人医疗、康复、就学、住房和公共参与等具体福利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框架。

  三是确立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新模式。职业康复劳动作为庇护性劳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得以确立下来,为完善多层次的职业康复服务体系、开发职业康复劳动产品和疏通产品市场销售渠道、保障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发展具有首都特色的综合服务品牌奠定基础。

  四是开启了政府保障和市场保障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新方向。本市建立对残疾人参加公共活动和接受公共服务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五是奠定了社区、机构和家庭密切配合的残疾人养护服务新机制。机构托养服务、社区综合服务和居家助残服务“三位一体”。

        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有残疾人:《办法》实现十大突破

     除了内容创新之外,新的《实施办法》还有许多亮点,厉才茂将其总结为“十大突破”,并一一进行了列举,如“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此外,根据办法,本市将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级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根据办法,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残疾人办理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方面提供便利;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办法》着力解决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确立了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歧视、特别扶助等权益保障原则。

     《实施办法》的修订,旨在总结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及实践创新:固化提升近年来本市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权益保障机制和保障政策措施。

  《实施办法》还力图解决本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一系列专项调研发现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包括基本康复、公平教育、平等就业以及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其中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解决其特殊困难更为优先。

  2009年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1年市人大立法计划完成项目。2011年4月7日,第8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确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关部门进行市内外调研32次;专题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和协调会65次;征集社会意见和建议2000多条;征求残疾人代表意见3000多人次;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100多人次;整理编印相关资料5册50多万字。


                                        

                                            信息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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