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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相关法规,特教教学人员将可享受特教津贴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8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录入:毛毛虫

昨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提出,康复机构里从事特教的教学人员可参加教师资格评定。由此可以使康复机构能留住更多特教人才。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介绍,1994年施行的《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什么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残疾人保护性就业的推行,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草案》首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审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时,提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了让特教老师获得应有的待遇,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陆炳华介绍,《草案》中提出:特教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可享特教津贴;连续从事特教满15年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学人员可享特教津贴。

广西有6~14岁学龄残疾儿童约10万人。据统计,2010年广西约有1.6万名残疾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入学。《草案》中作了保障了残疾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规定普通小学、初中应接收视残、听残、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和少年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可设置特教班。

另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参加社保给予特别扶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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